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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可以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12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 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121.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提出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 ( )
12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的,如果第三方认可中标,则中标有效。 ( )
119.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 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 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 )
118.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
117.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 ( )
11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其中标结果无效。 ( )
115.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 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11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 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未开标前送达的投标文件,招 标人可以接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