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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 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2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 )
12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1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但此行为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有效。 ( )
125.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 面同意。 ( )
12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 )
123.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可以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12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 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121.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提出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 ( )
12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的,如果第三方认可中标,则中标有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