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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关于事故上 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 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 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 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 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 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 1 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 30 分钟内 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应当报告 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 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 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全面负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 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