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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 (含) ,或者剩余工期低于 6 个月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 自行确定是否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不做强制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投保 建设工程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应当在项目办理 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后,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 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建设 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项目总承包单位,保费由项目总承 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共同支付。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因投保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可以申请退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新建 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并在施工许可承诺书载明相应的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 银行流水证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 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 的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 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过失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标的种类、金额和 期限等。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富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