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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经认定的其 他不良信用信息其生效日期, 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 国家奖项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本标准所称 的工程业绩信息,是指按规定应当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工程 所签订的,并经合同信息报送且履约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专 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业绩。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管理部门 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 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建立建筑 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度。从业单位和从 业人员参与本市建筑活动前,应当通过市建管平台完成基本 信息报送,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被开 具《责令暂停担任项目经理资格通知书》 的违法或违规行 为,认定为 B 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从业单位拖欠 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但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或 违规行为,认定为 A 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个评价年 度内,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为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认定 为 A 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不良信用信息 按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程度等,分为“A、B、C、D ”四个级 别。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信用 信息,是指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可用以识别 、 分析、判断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