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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规 定,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定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 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 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其有关许 可证。
《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