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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 定,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不必派专人负责 维护、保养。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规 定,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定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 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 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其有关许 可证。
《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