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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89.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涉及()农民工的,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3万元罚款。
88.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涉及()农民工的,对单位处3-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2.5万元罚款。
87.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涉及()农民工的,对单位处2-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2万元罚款。
86.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2021年11月我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细化了我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85.根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听证。
84.根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83.根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82.根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告知后()内提出。
81.根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