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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94.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涉及()的,处6-8万元罚款。
93.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的,处8-10万元罚款。
92.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91.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90.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89.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涉及()农民工的,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3万元罚款。
88.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涉及()农民工的,对单位处3-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2.5万元罚款。
87.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涉及()农民工的,对单位处2-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2万元罚款。
86.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2021年11月我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细化了我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