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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97.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6.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5.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94.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涉及()的,处6-8万元罚款。
93.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的,处8-10万元罚款。
92.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10万元罚款。
91.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6万元罚款。
90.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涉及()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8万元罚款。
89.根据桂人社规〔2021〕10号,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涉及()农民工的,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