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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应急支援交易首先保障电网安全,其次尽量不影响其他月度交易合同执行,合同电量、结算电量以实际调用为准。主要采用()的方式组织。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在挂牌交易期间,原则上,如果同一笔挂牌意向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原则上按照摘牌“()”原则依序形成交易合同。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曲线和出清序列按照计算后的售电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形成售电方申报曲线或出清序列;原则上,计算后的售电方报价相同时,按照“()”的顺序出清;上述条件相同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分配预成交电量。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滚动撮合交易中,在规定的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随时申报购、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的原则撮合成交。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跨区跨省年度交易安全校核由国调中心组织有关网调协同开展,原则上于()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交易的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当某笔集中竞价交易需调减交易电量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的顺序逆序调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后重新出清边际价格。交易公告约定各能源类型占比的,调减时应统筹考虑。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年度优先发电计划合同和年度市场化交易分月电量及电力曲线作为月度交易边界,开展月度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市场主体须签订()。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作为边界,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市场主体须签订电力曲线合同或明确曲线形成原则,原则上,()优先其他市场化交易组织。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各类由电力交易平台出清的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结果按照电力交易机构与电力调度机构约定的市场关门时间,一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最终的电力曲线经()安全校核后执行。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挂牌交易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出清。实际操作中,以()为一时段,每时段内摘牌视为时间优先级相同,预成交电量按申报电量等比例分配,具体以交易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