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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根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规定,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清算结果后,按照其与参与者约定的记账顺序进行记账,计算各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调整值,并使用清算净额结算回执报文MT198(FMTO12)将记账处理结果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记账处理结果后,应将外币支付业务已记账情况通过净额结算通知报文MT198(FMTO13)通知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
125.短信验证签约业务,付款人通过收款行办理授权支付协议签约的报文,使用“授权支付协议管理申请报文”的其他认证方式。( )
12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
123.各银行机构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发起的账户信息核验申请后,应使用“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在3个系统工作日内反馈核验结果。( )
122.Ⅲ类户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
12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重大过失付款的,出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20.接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综合前置子系统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
119.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对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
118.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以调整在其清算账户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在相应队列中的顺序。( )
117.银行和支付机构对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户的外国人,应确认是否已经持护照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确保同一外国人在同一家银行和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I类银行结算账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