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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共同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
149.集中代收付业务中的代付款协议是指付款人(委托人)和付款人开户银行之间签订的付款授权协议。( )
148.对于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
147.参与者目前尚未使用短信验证方式办理支付业务的,后续通过其他渠道使用短信验证方式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同步开通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短信认证业务功能。( )
146.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
145.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口令”原则。( )
144.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四项。( )
143.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
142.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
141.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开户银行必须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