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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9.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8.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个月。
7.《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月1日起施行。
6.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处分的期间对应不正确的是()。
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4.下列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的是()。
3.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 )处分。
2.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