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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1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1.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9.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8.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个月。
7.《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月1日起施行。
6.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处分的期间对应不正确的是()。
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