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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距离。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生活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