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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适当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但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不定期组织演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检查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