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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作技能和素质测试
2,164
简答题

2023年1月6日建三江站承运到临汾站大米,承运人装车,苫盖篷布一块,2400件,该车1月10日到达临汾站,卸前检车体良好,篷布捆绑无异状,运行前端顶部有100×80cm破口,破口处有明显凹坑,卸见货物实有2350件,临汾站于次日编制货运记录,1月14日送建三江站查询,建三江站1月14日收到查复书,次日答复临汾站,称托运人与该站签订了承责证明,该批货物系站内对装,如出现短少、湿损均由托运人承担,铁路不予承责。
请问:1.分析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分析以上两站有无过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题要点:
(1)该案属承运人装车,运输过程中被盗,托运人签订的承责证明不属《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也不属于《铁路法》中承运人免责范围,铁路应予以赔偿;
(2)临汾站违反《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第21条“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应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以查复书形式,通过保价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
依据《货规》22条: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建三江站不应以与托运人签订的承责证明推卸承运人责任。

相关知识点:

货物被盗赔偿责任划分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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