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规定,风险级别为()的项目, 施工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由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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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沪通知规定,高风险项目需检查
相关题目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 开工的工程,由施工总包单位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关于全面整改的具体要 求,在排除事故险情后,事故工地全 面停工整改。事故企业按“ 四不放过 ”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 行自查自纠,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 展自我评价。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事故 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在事故处理 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 实整改措施的情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 的部门。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事故 处理中,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依照 意外伤害保险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规定,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 情况的, 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 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 一般 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 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 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 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 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报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并依法向 社会公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 定,小型或者微型等规模较小的建筑 施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 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员,不得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 应急救援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