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要求的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 化竣工确认,并在确认后() 工作日 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 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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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竣工,5日发终止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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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对于关键岗位人员事故 责任的处理,发生较大事故的,吊销 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证书, 3年内不予注册。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 报、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在 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安全生 产许可证暂扣期60日至90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5日内将相关调 查证据逐级移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委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工地受监监督站在收到 复工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 事故工地开展复工检查。工地取得《 恢复施工通知书》,方可恢复施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 开工的, 由工地属地工程监督机构负 责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 ”录入事故相关信息。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 开工的工程,由施工总包单位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规定》关于全面整改的具体要 求,在排除事故险情后,事故工地全 面停工整改。事故企业按“ 四不放过 ”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 行自查自纠,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 展自我评价。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事故 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在事故处理 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 实整改措施的情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 的部门。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事故 处理中,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依照 意外伤害保险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规定,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 情况的, 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 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 一般 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