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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74.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57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72.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571.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570.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
569.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
568.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
567.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566.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