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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
6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
6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
62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上报相关部门,经审批后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621.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无需归还。( )
620.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
619.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无关。( )
6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6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616.国家并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