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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
28.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超出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27.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26.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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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
22.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
21.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20.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