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5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质量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00万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并各扣减上一年薪酬收入的百分之( );对项目经理.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并各扣减上一年薪酬收入的百分之一百。
51.死亡10-19人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万元罚款;死亡20-29人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并各扣减上一年薪酬收入的百分之( )。
50.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3000~5000(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5000(含)万元的质量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并各扣减上一年薪酬收入的百分之( )。
49.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3000~5000(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5000(含)万元的质量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0万元罚款;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并各扣减上一年薪酬收入的百分之( )。
48.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3000(含)万元的质量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
47.按照”( )”的原则,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要求三级公司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免去事故项目部经理.书记职务。
46.对事故.事件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局调查认定的具体情况,参照主要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罚标准降低( )档进行责任追究。
45.责任追究时,若发生在同一项目或片区,则追究同一项目或片区的负责人;若发生在不同项目片区或不同系统业务,则按发生项目片区或系统业务的起数分别对( )进行追究或叠加追究。
4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自第一起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 )内,累加进行处罚;同一起事故(事件)取最高限责任追究,不累加。
43.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责任事故,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