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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8.局总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事发( )将事故信息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
6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向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6.各单位必须按照”( )、( )”的原则,根据国家、所在地省【直辖市】、地市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应急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65.局和子分公司机关办公区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由行管部门负责成立应急小组、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组织应急演练。
64.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 )、( ),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局有关规定处罚。
63.办公区域和施工现场应按要求配备( )和消防水源,预防火灾的发生。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箱,有条件的可以设急救员。
62.各级应急组织机构每年至少组织( )应急演练,以提高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1.各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应展开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事故处理应急小组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0.特种设备安装、( )、修理竣工后,安装、( )、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