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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15、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其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14、金融机构应当( )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313、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312、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后,应出具( ),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311、鉴定单位应当( )提供鉴定服务。
310、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柜面收缴的假币由( )解缴假币实物。
309、金融机构在现金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确认为金融机构误收差错的,金融机构应在( )将假币实物上缴到人民银行。
308、金融机构在现金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由( )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
307、金融机构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的收缴凭证上应加盖收缴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