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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25、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324、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假币不收缴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323、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假币不收缴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22、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321、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20、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319、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18、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处以( )罚款。
317、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