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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7、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36、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5、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34、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33、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33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33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罚款。
33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329、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