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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42、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41、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一次性发现假币 5 张(枚)以上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40、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一次性发现假币 5 张(枚)以上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9、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38、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7、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36、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5、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34、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