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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43、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42、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41、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一次性发现假币 5 张(枚)以上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40、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一次性发现假币 5 张(枚)以上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9、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38、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7、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336、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
335、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涉及假外币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