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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4、给水厂附属设施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设施面积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单选题
13、给水厂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露、防毒、防火、防爆和防盗措施。
单选题
12、盛水构筑物施工完毕不宜进行满水试验。
单选题
11、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浮渣、废水和废液均应进行处理处置,允许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单选题
10、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行业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
单选题
9、给水厂中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不需定期体检,只需持健康证明上岗。
单选题
8、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单选题
7、城市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单选题
6、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工工具。
单选题
5、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施工作业区及各种建筑物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5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