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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施工阶段的安全监测应按本规范规定设计,并由施工单位或其它有安全监测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依据监测结果修改支护参数,需要二次支护时,还应确定二次支护类型、支护参数和支护时间。
37、在IV类围岩中地下洞室的开挖跨度大于20m;在V类围岩中,地下洞室的开挖跨度大于15m,不宜采用单一形式的锚杆喷射混凝土做永久支护。为保证围岩在施工期的稳定性,可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做为临时性支护。
36、接触微波(频率为300MHz~300GHz的电磁波)辐射的工作场所,对作业人员的的辐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0436的有关规定。
35、噪声水平超过85dB,而运行中只需短时巡视的局部场所,巡视人员可使用临时隔声防护用具。
34、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2个出口,长度大于50m时,应增加1个出口。
33、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3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32、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31、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者接零。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接地保护。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30、工程附近有污染源时,宜根据污染源种类和风向,避开对生活区,生产管理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9、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焊接、清洗、刷漆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配戴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