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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 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 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口头通知申请人由。
129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1290.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 30日。
128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当收回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88.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 口头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287.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同,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
1286.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1285.在现场核实中。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限期整改, 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建设工程。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 合条件的, 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28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对从事“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特定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设定了安全生产许可。
128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