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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 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 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1317.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 “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 由本人通过受聘企 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1316.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 效期为2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315.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 “安管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 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不需要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131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然管理类别有所不同,但接受的安 全生产知识没有区别。
1313.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 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312.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只是指施工项目这一个工作层面。
1311.工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二线管理机构。
1310.企业安管机构是指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专门安全管理 机构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309.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 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业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