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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 人员配备指南》 的规定, 同一工程项目,质量员可以兼任本 项目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132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的规定,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 增加。
1320.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每 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 岗。
1319.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某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 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应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1318.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 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 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1317.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 “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 由本人通过受聘企 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1316.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 效期为2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315.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的规定,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 “安管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 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不需要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131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然管理类别有所不同,但接受的安 全生产知识没有区别。
1313.根据住建部令 (第17号) 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 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