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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 专家论证。
1348.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 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
134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 包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346.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 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审 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45.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由相关专业分包单 位组织编制。
134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后实施。
134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时,其专项施工方案应 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342.起重量2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高度150m及以上内爬起 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34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 令第37号)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8kN的起重吊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340.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 令第37号) ,搭设高度2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包括采 光井、 电梯井脚手架) ,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