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7.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水平拉杆的布置方式为:扫地杆与 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 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为 ( )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答案解析
解析:
相关知识点:
梁板立柱5至8米中间加拉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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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 行)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 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 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 评优奖励资格。
1530.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 行) ,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 、 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1529.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纳入诚信记录, 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28.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527.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本市建筑 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 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1526.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一般 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7天;发生较大事故的施 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天;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项 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1525.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报告 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152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 区管项目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市管项 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1523.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关于事故上 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1522.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 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 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