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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无需组织现场复 查核实。只需监督机构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通知 单。
1627.《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竣工验收 分批实施的,监督机构在终止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后方可进行 工地的再一次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626.监督人员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 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 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出具工程质 量监督报告。
1625.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建设工程质量 标准化的要求,开展相应月度抽查、信息确认工作。
162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适当增 加抽查次数。
162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编制上海市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明确监督抽查要点,规范监督 文书制作要求。
16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定,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 全监督。
162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监督 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 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 者限期整改。
162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人员 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 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 全监督员报告。
161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 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 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