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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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违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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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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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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