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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2.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颁发。
18.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7.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6.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5.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1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