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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参加过培训可以不用取得相应资格,即可上岗作业。
4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3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3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5.行业主管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4.《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防雷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防雷设备器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33.气象台站负责组织雷电灾害天气规律及其预防措施的研究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