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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8.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6.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
4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整改期间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也可以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44.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43.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4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参加过培训可以不用取得相应资格,即可上岗作业。
4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