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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国家征用除外。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文明、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沙、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畅通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