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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 )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回复人民检察院。
16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16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6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后(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6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16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 )小时内书面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在3日内补正。
16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八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需要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 )。
16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16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 )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15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 )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