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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1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 )。
10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 )等工作机制。
10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 )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1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 )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1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 )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10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 )。
10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 )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10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 )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