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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轻微、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五级。
(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地震监测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 )9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 )9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