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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
( )1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 )1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1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1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1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10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较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1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般事故应当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1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人身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