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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1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1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 )12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管理人员公布。
( )1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1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 )12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三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1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 )1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2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