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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党员干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都可以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 )— 183 —
333.某镇党员领导干部擅自向下辖的三个村集体收取赞助款1.7万元,用于镇政府日常开支。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 )
332.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
331.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33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329.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181 —( )
328.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
327.党员干部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32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
325.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