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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对 有内支撑基坑的开 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 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 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 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 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 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 水、 降水最小化”的 原则控制降水。
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 期施工的情况,应当 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 顺序和进度要求,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施 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 、 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 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 施工方案。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办 法中所称深基坑工程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 的基坑 (槽) 的土方开挖、 支护、 降水等工程。
根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规定》 ,专 项施工方案中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应 包括: 因临边安装构 件、连接节点现浇混凝土及成品保护修 补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以及交叉作业安全防护等。
根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规定》 ,堆 场加固、构件堆放架体、构件吊点、施 工设施设备附墙等涉 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核 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 行施工监测,发现有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 织全体人员撤离危险 区域。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 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 员撤离危险区域。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 ,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制定。
